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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卫生监督执法总队,各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规定》《健康四川一一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2020-2030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职业健康监管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积极推进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当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仍然存在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培训率偏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不了解职业病危害对自身健康的损害、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差等问题,导致大量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是保护我省4800余万职业人群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健康四川落实劳动保护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源头性、基础性举措。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发展的观念,提高政治站位,把职业健康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把工作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明确总体要求

一) 总体思路。以“促进健康四川、落实职业健康”为工作主线,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为主要内容,按照分类培训的原则,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劳动者,进一步明确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为防治职业病危害提供保障与支持。

二) 工作目标。力争在“十四五”期间,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其他行业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

落实主体责任

(三)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保障职业健康培训所需的资金投入, 将职业健康培训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把职业健康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考核管理。

四)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职业 病危害监测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培训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 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健康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 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 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

六) 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职责,牢固树立“培 训不到位就是隐患”的观念,把职业健康培训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具备组织职业健康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具备职业健康培训的机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八) 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规范培训工作

九)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包括劳动派遣、实习生)等三类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十)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及学时。职业健康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用人单位要根据行业和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时间达到大纲规定的学时,培训课程符合大纲规定的内容,培训效果达到大纲规定的要求。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和措施;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含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病损害和监护、职业危害事故现场急救和应急管理;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时。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防护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对劳动者重新进行的职业健康培训,视为年度再培训。

(十一)鼓励编写和使用优质培训教材。鼓励行业组织等机构和用人单位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需求,组织编写学习读本、知识手册等教材。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优先选择国家和省级推荐的优质教材。

、健全社会化服务

(十二)培育多元化培训服务主体。鼓励具备职业健康培训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十三)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家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从事职业健康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与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十四)鼓励职业健康培训创新。健全完善省级题库。鼓励开展远程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研发、使用信息化培训平台,支持劳动者集中参加网络在线培训学习,有关内容和学时可计入初次培训和继续教育时间。建设一批具有仿真、实操和虚拟现实技术性强、信息化水平高的示范培训机构。

(十五)强化行业自治自律。进一步发挥职业健康行业组织的专业支撑作用,组织行业协商制定职业健康培训标准和条件。建立完善职业健康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通过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阳光培训”,培训相关信息应在“四川省职业健康培训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网址:http: //zyjkgs. czax. org,受社会监督。

、加强监督指导

(十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把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现场检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技能,检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效果。

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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